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在部分领域,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按省、市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我县根据《四川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指导清单》,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行业领域编制了《中江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并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部门要在2023年1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
三、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化体系
县行政审批局要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支撑模块,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探索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预警指标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功能。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清单》于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编制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报县行政审批局,10月底前完成本行业相关领域监管系统整合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对接、数据互通。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必要设施设备,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中江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附件
中江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层级 | 监管层级 | 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
中江生态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 ||||||||
县经科局 |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
县交通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税务局 |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
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页《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金融机构 | 县级 | 县级 | 德阳银保监分局中江监管组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
4 | 建筑市场监管 | 县住建局 | 对建筑“两工地”制造、租赁 安装、拆 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县级 | 县级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5 | 燃气综合检查 | 县住建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6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 县教体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 县级 | 县级 | 县文旅局 |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 |
县经科局 |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
县教体局 | 对开展体育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
县委网信办 |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 |||||||||
县发改局 | 执行省市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价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公安局 |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民政局 |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 |||||||||
县委宣传部 | 对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是否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的监督检查 | |||||||||
县委政法委 | 对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城镇社区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社区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 |||||||||
县住建局 |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
7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 养老机构 | 县级 | 县级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8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殡葬服务机构 | 县级 | 县级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9 |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应急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10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 县文旅局 |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县级 | 县级 | 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县文旅局 | 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
1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 县医保局 |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 县级 | 县级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
12 |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机 构开展互 联网诊疗 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县级 | 县级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
县医保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3 |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县级 | 县级 | 县公安局 |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县市场监管局 |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县委网信办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人行中江支行 | 支付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1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15 |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 县经科局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 | 县级 | 县级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 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